廣州陽光社會工作事務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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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廣州陽光社會工作事務中心。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閻安、徐魯航、謝忻霓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在黨領導下,堅持科學發展觀,弘揚社會工作精神,促進社會互助,團結廣大社會工作者,緊密聯系中國尤其是廣東的實際,積極開展社會工作的服務、研究和交流活動,促進廣東社會工作事業的蓬勃發展。
第五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越秀區民政局,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699號407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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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徐魯航、閻安、謝忻霓。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運作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3???萬元;出資者為:
(一)???徐魯航 ????,出資金額:???10000 ???元;
(二)???閻 ?安 ????,出資金額:???10000 ???元;
(三)???謝忻霓 ????,出資金額:???10000 ???元。
出資者出資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出資金額為捐贈資產,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承接和提供社區弱勢群體的關懷、幫助和輔導服務;
(二)開展社會工作培訓;
(三)承接政府、事業、企業和民間機構委托的相關研究課題;
(四)進行國內外社會工作交流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十條 本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核準的業務范圍主要在廣東省開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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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7?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或有關單位推選產生;理事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得憑借理事身份從民辦非企業單位牟取不正當利益。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訂、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罷免、增補理事;
(三)決定重大的業務活動計劃;
(四)審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決定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單位的變更、分立、合并、終止及清算等事項;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行政副職及財務負責人;
(八)聽取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并對其工作進行檢查;
(九)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嚴格實行集體審議、獨立表決、個人負責的重大事項決策制度,并接受監事會或監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三)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提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
第十五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人員代為出席理事會(每人僅限代表1名理事,且監事不得代表),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1/3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舉一名理事主持。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罷免、增補理事;
(三)本單位的變更、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是?總干事?,為專職。行政負責人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協調內部機構開展活動;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監事必須遵紀守法,依據章程規定行使職權,按時列席理事會會議或者出席監事會會議,其成員為3人,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行政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以及他們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行政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行政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
(五)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實行會議制和票決制,監事1人1票。監事對監事會決策事項進行表決,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形成決議,作為監事有效履行職責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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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楊楠南?兼任理事長,為中國內地居民。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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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捐贈收入;
(三)政府補助收入;
(四)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單位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條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素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單位的財產,其中:專職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專職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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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年度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并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將年度報告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本單位應當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信息進行審計,并依法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七章??黨建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按照黨章規定,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單獨建立黨組織。本單位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薦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黨員理事擔任黨組織書記。
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時,采取聯合組建等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單位開展黨的工作。
沒有正式黨員時,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對本單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變更或注銷,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三十九條?本單位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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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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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三)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四)發生分立、合并;
(五)自行解散;
(六)依法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終止前,應當進行清算。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30日內,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向社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未及時清算的,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本單位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的監督下,將剩余財產捐贈給與本單位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無法按上述方式處理的,由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主持轉給與本單位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經理事會確認,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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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23年1月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